科技

首页 科技 正文

从欧洲专利布局看PCT申请中 请求优先权恢复注意事项

日期:2026-02-04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罗颖坤

专利申请实践中,错过优先权期限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了尽量挽救申请人的损失,欧洲专利公约提供了救济程序,即权利恢复程序。笔者通过深入剖析该机制的核心要点与适用条件,结合实务经验提出操作建议,旨在为跨境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决策参考。

PCT申请优先权恢复的理由

根据《专利合作条约》(PCT)规则,若申请人未能在十二个月期限内提交国际专利申请,可以向受理局提出恢复优先权的请求。受理局在审查时,会依据其适用的法律框架采用不同的判断标准:一类是“应有注意”(due care),即申请人或代理律师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但仍因不可避免的情况而未能及时提交;另一类是“非故意”(unintentional),即只要能够证明申请人的迟延并非出于故意,就可予以恢复。

需要指出的是,不同的受理局对恢复理由的适用有所不同。例如,欧洲专利局(EPO)作为受理局时,仅接受“应有注意”的理由,这一标准相对严格,通常要求申请人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采取了合理措施仍然因特殊原因而错过期限。相比之下,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作为受理局时则接受“非故意”的理由,这一标准较为宽松,申请人只需表明其延误并非有意为之即可。

在实务中,申请人如需恢复优先权,必须在优先权期满后的两个月内提出请求,并提交完整的理由说明。说明中应详细阐述延误发生的具体情况,并根据所选择的受理局对应的标准进行论证。例如,在向欧洲专利局提交请求时,应重点强调申请人和代理律师均已采取了合理的注意措施,但因客观原因(如邮政延误、系统故障或突发疾病)仍然错过了期限;在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请求时,则可以说明申请人并非有意放弃优先权即可。

因为美国和许多其他国家都接受“非故意”的理由,这个非常宽松的标准,导致许多中国申请人在提交 PCT国际专利申请并遇到要求恢复优先权时,往往会选择“非故意”作为恢复优先权的理由。因为选择这个标准不需要给出任何证据,所以对于申请人来说非常容易操作。但是这个理由,在PCT申请进入欧洲阶段时,却不被欧洲专利局接受。

欧专局对恢复优先权理由的标准

对于恢复优先权的理由,如果直接向欧洲专利局提交请求恢复优先权,只接受“所有应尽努力”(all due care)。而且,欧洲专利公约的权利恢复程序是已知此类救济程序中要求最为严苛的,对于“应有注意”的标准也是最高的。通常不允许申请人在请求恢复权利后提交新的事实及理由,因此,申请人在一开始请求该程序时就必须提交有关于无法遵守期限的所有情况陈述及支持的详细证据,以使得欧洲审查员确认该请求已满足了该条款下“所有应尽努力”的标准,从而挽救该专利或专利申请。

欧洲专利公约对“所有应尽努力”的具体标准并未给出明确的定义,该标准是由判例法所定义的。实践中,达到该标准确实有较大难度。

对于什么情况下可以满足“所有应尽努力”的标准,欧洲专利局的审查指南中给出了如下阐述:

申请人只有在能够证明其尽管已采取了在当时情况下所要求的一切应有注意,但仍未能遵守欧洲专利局规定的期限时,才能恢复其权利。是否履行了应有注意义务,必须结合期限届满之前的实际情况来判断。“一切应有注意”指一切合理的注意,即可能的、合理称职的权利人、申请人或代理律师在相关情况下通常应当采取的注意标准。

当未能遵守期限的原因系在履行当事人遵守期限意图时发生错误,且该错误源于特殊情况或在通常令人满意的监控体系中的偶发失误时,可认为已尽到一切应有注意。是否存在可证明权利恢复的特殊情况取决于案件具体事实,如组织变动或突发疾病。在此情况下,请求人须证明不仅存在该情况,还采取了应有注意,例如周密准备重组或建立人员替代机制。

履行一切应有注意义务首先适用于申请人,其次适用于其正式委托的代理律师。申请人与代理律师的义务各自独立,取决于双方关系及授权范围和指示内容。

申请人有权依赖其代理律师,但在被告知须发出指示以遵守期限时,仍负有采取一切应有注意以确保遵守期限的义务。专业的代理律师即使行为得当,也不能免除申请人因自身错误或疏忽所造成的后果。

在欧洲专利局程序中,欧洲专利代理律师须对程序负责,并应持续尽到监督义务。若代理律师受托执行特定程序操作但未及时收到客户指示或所需资料,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以获取指示并确认客户真实意图。代理律师可将打字、邮寄、记录期限等常规工作委托助理,但须证明助理已被谨慎挑选、妥善培训并定期监督。

若申请人将事务委托给他人,如非欧洲代理律师或缴费机构,则应确保该方已尽到欧洲专利申请人或权利人应有的注意义务,且须建立可靠的期限监控系统。

这种非常严格的要求,导致优先权要求的恢复在欧洲专利局成为非常困难的事。笔者虽然经手过几次欧洲专利局优先权恢复的案件,并且取得了成功,但仍然认为这是一件难度非常高且很难取得成功的事情。

在工作实践中,了解到欧洲专利局的这种情况,如果遇到需要恢复优先权的问题,申请人可以提前采取一些措施,来避免后续进入欧洲阶段时遭遇到的困难。

提高恢复优先权成功率的建议

如前所述,在提交 PCT国际专利申请时,如果错过了优先权期限,申请人可以根据《PCT实施细则》第26bis.3条请求恢复优先权。此时,申请人通常可以在两种理由之间进行选择:“应有注意”或“非故意”。

在实际操作中,申请人不应仅仅为了图省事而选择“非故意”。原因在于:欧洲专利局作为受理局或进入欧洲地区阶段时,只接受“应有注意”标准,而不承认“非故意”标准。因此,如果在 PCT阶段选择“非故意”作为理由,那么在进入欧洲阶段时,欧洲专利局不会接受国际阶段的决定,申请人必须重新提出优先权恢复请求,并依据“应有注意”标准重新提供详细说明。这将导致恢复难度显著增加,甚至很可能无法获得恢复。

相比之下,如果申请人在 PCT阶段已经选择了“应有注意”作为理由,并同时提交了具体、充分的事实陈述和理由说明,证明申请人及其代理律师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但因客观原因仍未能按时提交,那么这种情况在国际阶段通常是可以被接受的。而一旦国际局已经基于“应有注意”的标准作出积极决定,欧洲专利局在进入地区阶段时往往会尊重并采纳该结论,而不会再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理由或进行额外审查。

因此,为了在欧洲专利局更容易获得优先权恢复,最佳做法是在 PCT阶段就直接选择“应有注意”作为理由,并准备一份详尽且有理有据的陈述。这不仅能够提高在国际阶段优先权恢复的成功率,还能够显著减少进入欧洲阶段后的程序风险。

(编辑:刘珊 实习编辑:蔡友良)

相关